摘錄自呂秀蓮著《世界的台灣》
中華民國是1911年10月10日在中國湖南省武昌起義成功所創立,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在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但是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已經脫離中國,接受日本統治達17年。那麼,在中國大陸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如何變成現今台灣的政府?早已被大清帝國永久割讓給日本的台灣,怎麼又跟台灣糾纏在一起?這是一段剪不斷、理還亂的歷史演義與國際法爭議。
台灣主權的法理基礎
主張台灣自古屬於中國或者台灣人就是中國人的說法,絕非現代國際法認定台灣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法理基礎。因為《馬關條約》已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日本實施有效統治台灣長達50年。雖然中華民國曾於1941年12月8日向日本宣戰時宣布廢除馬關條約,以及附屬的其他協定,但當時日本已統治台灣46年,戰時片面宣布廢除涉及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所禁止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3條規定:
由於適用現行公約或條約的規定,不論條約的年效終止或廢除,訂約一方的退出或執行的停止,均不能為滿足依國際法應受約束的義務國而減低其條約義務。
1958年11月,英國外交部針對中華民國政府廢除《馬關條約》等不平等條約的效力,發表聲明指出:
依據國際法,一個國家不能以片面的廢除條約行為,而重新取得由條約割讓的領土主權。因此中國不能、也沒有因1941年的片面廢止不平等條約,而取得那些領土的主權。
台灣與中華民國發生關係,始於1945年日本戰敗接受波茲坦宣言,而這項宣言重申開羅宣言「日本於戰敗後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的意旨。開羅宣言既未經當場發布更無人簽署,僅具新聞公報性質,在國際條約的型式與實質效力都有爭議,但因日本投降而照單全收。而真正的問題發生在日本投降之後。
首先,1945年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與日本台灣總督府代表安藤利吉在台北中山堂舉行受降儀式,宣布:「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國民政府主權之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集軍政、立法大權於一身。
但是,陳儀的權力來源是日本投降當天,太平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第一號命令:「所有日本國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投降」。麥克阿瑟代表同盟國軍隊整體而非個別參戰國,盟軍各國指揮官在不同戰區也只代表盟軍而非個別國家受降,只暫時接收而非永久佔領。因此,各國軍隊於短暫接收後紛紛離去,包括中華民國政府在印度支那的軍隊,因為4年之後,中國共產黨推翻中華民國,而使他們在台灣駐留下來。
戰後美國對台灣主權的立場
1950年10月20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明言:「美國將台灣地位暫時凍結,就是維持中國國民政府的地位,希望貴國在聯合國不要反對。如果美國將台灣視為中國國土,不僅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必須立刻解決,而第七艦隊亦將失去依據。」這段談話指出,在中華民國失去大陸政權之後,如果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豈非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政府,哪能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此外,台灣若是中國領土,台灣海峽就是中國的內海,第七艦隊也就不能防禦台灣。
英國方面也有類似的說明。1955年2月1日,邱吉爾首相在國會質詢是否依開羅宣言將台灣交給中國時,他悍然拒絕並且答詢:「開羅宣言不過是共同的聲明,自從宣言發表以來,已經發生許多事情。」
杜魯門總統於韓戰爆發後所宣布的政策:「福爾摩沙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問題恢復後,與日本和平解決,或者由聯合國考慮解決。」指引了1951年舊金山和平會議的方向,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舊金山和平會議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獲邀參加,所以雙方皆非《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但是翌年日本在美國的影響下,選擇與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締結《中日和約》,其中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第六條更規定:「(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守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規定。」
總的來說,中華民國因為簽署《中日和約》,而間接接受《舊金山和約》的相關規定,包括:
一、日本放棄台、澎主權。
二、中華民國放棄開羅-波茲坦宣言有關「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的原先安排。
三、台灣及澎湖法律地位未定,留待《舊金山和約》締約國未來決定台灣地位,中華民國對於住民權(residential right)予以尊重。
換句話說,無論根據1945年8月14日的盟軍第一號命令或者1952年的《中日和約》,中華民國都無法主張對台灣享有合法主權。
根據傳統國際法公約,領土主權的轉讓有兩種法則:
一、讓與法則,領土主權可能由正式的讓與由一個主權國移至另一個主權國。
二、佔領法則,一國佔領尚未併入任何主權國的無主地,或尚未被任何家宣稱主權的土地,並顯示其有作為主權國的意願且有統治的實際表現。
但是,聯合國憲章公布後,住民自決成為處理爭議領土,尤其非自治領土的最高指導原則,聯合國關於非自治領土宣言」與「國際託管制度」兩個專章,確認了關於尚未實現自治的領土,應本著「住民福祉優先」的原則,配合當地特殊情況,依照人民自由意願,推動通往「自治」或「獨立」的目標。
上述三種國際法則,究竟何者最能詮釋中華民國對台灣的有效主權?根據讓與原則,台灣確因《馬關條約》而被中國「讓與」日本,但是日本並未將台灣「讓與」中華民國,因為《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推翻開羅-波茲坦宣言;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並未「讓與」給任何一個國家。
那麼,中華民國是否因為「佔領」而取得的領土主權?而國際法關於佔領分為兩類:
一、交戰國佔領:交戰國於戰爭結束後,持有、佔據、併吞其所征服的領土
二、無主地佔領:在新發現或被廢棄的領土上,具有作為主權國的意圖並有足夠的主權運作和表現,即可取得主權。
中、日雖然交戰,但中華民國並未與台灣交戰,中華民國到台灣是戰爭結束後的事,所以很難用「交戰國佔領」,何況此一法則早已被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所廢棄: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三、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由於《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僅規定日本僅放棄台灣及澎湖的主權,未言及其歸屬,所以法律地位未定的台灣確實屬於國際公法上的「無主地」。陳儀代表盟軍來台受降、蔣介石政府及軍隊撤退來台復行視事,開始了行政託管。當時台、澎也具備了聯合國憲章第76條第1項第2款所稱「因第二次大戰結果或自敵國割離之領土」,可以要求國際託管。而託管當局,可以是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
中華民國與台灣關係
228事變前後,台灣菁英確曾尋求聯合國託管,但未成功。228事件可以視為台灣人對國民黨佔領台灣的反抗,但也宣告失敗。隨後蔣介石宣布戒嚴,實施戒嚴,得化威權統治、製造白色恐怖,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遭受長期且嚴重摧殘,雖然違反人權,但是國際法上不得不解讀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效佔領台灣、實施主權的表現。
然而,中華民國政府並非1912年在南京成立的那個中華民國政府,而是一個在台灣經過台灣住民一次又一次犧牲奉獻爭取並且實踐的住民自決權,所最終造就的台灣新政府、新國家,但仍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
中華民國與台灣的關係,可以簡述如下:
一
中華民國在大陸
1912至1949
1911年10月10日武昌革命成功;1912年中華民國在南京成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
二
中華民國到台灣
1949至1991
1949年國民黨軍隊撤退來台;1950年3月蔣介石「復行視事」;1991年5月1日廢除動員時期戡亂臨時條款
三
中華民國在台灣
1991至1996
199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憲,賦予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的法源,解決萬年國會問題;1994年7月28日第三次修憲,完成直接民選總統的法源
四
中華民國是台灣
1996年迄今
1996年5月20日第一屆民選總統就職;2000年5月20日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2004年3月20日第一次公民投票;2005年6月10日公投入憲
1999年,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根據此一決議文,台灣主權獨立是既定事實,不必特別宣布。另外,在2004年總統大選時,在陳水扁總統的堅持下,完成有史以來第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2005年國民大會最後一次修憲,將公民投票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中,進一步落實「國民主權」入憲的目標。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涵蓋的內容與文字,除非經過台灣全體人民同意,否則不能輕易變更,從此確立中華民國等於台灣的憲政基礎。
中華民國是1911年10月10日在中國湖南省武昌起義成功所創立,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在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但是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已經脫離中國,接受日本統治達17年。那麼,在中國大陸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如何變成現今台灣的政府?早已被大清帝國永久割讓給日本的台灣,怎麼又跟台灣糾纏在一起?這是一段剪不斷、理還亂的歷史演義與國際法爭議。
台灣主權的法理基礎
主張台灣自古屬於中國或者台灣人就是中國人的說法,絕非現代國際法認定台灣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法理基礎。因為《馬關條約》已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日本實施有效統治台灣長達50年。雖然中華民國曾於1941年12月8日向日本宣戰時宣布廢除馬關條約,以及附屬的其他協定,但當時日本已統治台灣46年,戰時片面宣布廢除涉及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所禁止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3條規定:
由於適用現行公約或條約的規定,不論條約的年效終止或廢除,訂約一方的退出或執行的停止,均不能為滿足依國際法應受約束的義務國而減低其條約義務。
1958年11月,英國外交部針對中華民國政府廢除《馬關條約》等不平等條約的效力,發表聲明指出:
依據國際法,一個國家不能以片面的廢除條約行為,而重新取得由條約割讓的領土主權。因此中國不能、也沒有因1941年的片面廢止不平等條約,而取得那些領土的主權。
台灣與中華民國發生關係,始於1945年日本戰敗接受波茲坦宣言,而這項宣言重申開羅宣言「日本於戰敗後將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的意旨。開羅宣言既未經當場發布更無人簽署,僅具新聞公報性質,在國際條約的型式與實質效力都有爭議,但因日本投降而照單全收。而真正的問題發生在日本投降之後。
首先,1945年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與日本台灣總督府代表安藤利吉在台北中山堂舉行受降儀式,宣布:「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國民政府主權之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集軍政、立法大權於一身。
但是,陳儀的權力來源是日本投降當天,太平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第一號命令:「所有日本國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投降」。麥克阿瑟代表同盟國軍隊整體而非個別參戰國,盟軍各國指揮官在不同戰區也只代表盟軍而非個別國家受降,只暫時接收而非永久佔領。因此,各國軍隊於短暫接收後紛紛離去,包括中華民國政府在印度支那的軍隊,因為4年之後,中國共產黨推翻中華民國,而使他們在台灣駐留下來。
戰後美國對台灣主權的立場
1950年10月20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明言:「美國將台灣地位暫時凍結,就是維持中國國民政府的地位,希望貴國在聯合國不要反對。如果美國將台灣視為中國國土,不僅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必須立刻解決,而第七艦隊亦將失去依據。」這段談話指出,在中華民國失去大陸政權之後,如果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豈非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政府,哪能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此外,台灣若是中國領土,台灣海峽就是中國的內海,第七艦隊也就不能防禦台灣。
英國方面也有類似的說明。1955年2月1日,邱吉爾首相在國會質詢是否依開羅宣言將台灣交給中國時,他悍然拒絕並且答詢:「開羅宣言不過是共同的聲明,自從宣言發表以來,已經發生許多事情。」
杜魯門總統於韓戰爆發後所宣布的政策:「福爾摩沙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問題恢復後,與日本和平解決,或者由聯合國考慮解決。」指引了1951年舊金山和平會議的方向,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舊金山和平會議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獲邀參加,所以雙方皆非《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但是翌年日本在美國的影響下,選擇與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締結《中日和約》,其中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第六條更規定:「(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守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規定。」
總的來說,中華民國因為簽署《中日和約》,而間接接受《舊金山和約》的相關規定,包括:
一、日本放棄台、澎主權。
二、中華民國放棄開羅-波茲坦宣言有關「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的原先安排。
三、台灣及澎湖法律地位未定,留待《舊金山和約》締約國未來決定台灣地位,中華民國對於住民權(residential right)予以尊重。
換句話說,無論根據1945年8月14日的盟軍第一號命令或者1952年的《中日和約》,中華民國都無法主張對台灣享有合法主權。
根據傳統國際法公約,領土主權的轉讓有兩種法則:
一、讓與法則,領土主權可能由正式的讓與由一個主權國移至另一個主權國。
二、佔領法則,一國佔領尚未併入任何主權國的無主地,或尚未被任何家宣稱主權的土地,並顯示其有作為主權國的意願且有統治的實際表現。
但是,聯合國憲章公布後,住民自決成為處理爭議領土,尤其非自治領土的最高指導原則,聯合國關於非自治領土宣言」與「國際託管制度」兩個專章,確認了關於尚未實現自治的領土,應本著「住民福祉優先」的原則,配合當地特殊情況,依照人民自由意願,推動通往「自治」或「獨立」的目標。
上述三種國際法則,究竟何者最能詮釋中華民國對台灣的有效主權?根據讓與原則,台灣確因《馬關條約》而被中國「讓與」日本,但是日本並未將台灣「讓與」中華民國,因為《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推翻開羅-波茲坦宣言;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並未「讓與」給任何一個國家。
那麼,中華民國是否因為「佔領」而取得的領土主權?而國際法關於佔領分為兩類:
一、交戰國佔領:交戰國於戰爭結束後,持有、佔據、併吞其所征服的領土
二、無主地佔領:在新發現或被廢棄的領土上,具有作為主權國的意圖並有足夠的主權運作和表現,即可取得主權。
中、日雖然交戰,但中華民國並未與台灣交戰,中華民國到台灣是戰爭結束後的事,所以很難用「交戰國佔領」,何況此一法則早已被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所廢棄: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三、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由於《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僅規定日本僅放棄台灣及澎湖的主權,未言及其歸屬,所以法律地位未定的台灣確實屬於國際公法上的「無主地」。陳儀代表盟軍來台受降、蔣介石政府及軍隊撤退來台復行視事,開始了行政託管。當時台、澎也具備了聯合國憲章第76條第1項第2款所稱「因第二次大戰結果或自敵國割離之領土」,可以要求國際託管。而託管當局,可以是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
中華民國與台灣關係
228事變前後,台灣菁英確曾尋求聯合國託管,但未成功。228事件可以視為台灣人對國民黨佔領台灣的反抗,但也宣告失敗。隨後蔣介石宣布戒嚴,實施戒嚴,得化威權統治、製造白色恐怖,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遭受長期且嚴重摧殘,雖然違反人權,但是國際法上不得不解讀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效佔領台灣、實施主權的表現。
然而,中華民國政府並非1912年在南京成立的那個中華民國政府,而是一個在台灣經過台灣住民一次又一次犧牲奉獻爭取並且實踐的住民自決權,所最終造就的台灣新政府、新國家,但仍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
中華民國與台灣的關係,可以簡述如下:
一
中華民國在大陸
1912至1949
1911年10月10日武昌革命成功;1912年中華民國在南京成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
二
中華民國到台灣
1949至1991
1949年國民黨軍隊撤退來台;1950年3月蔣介石「復行視事」;1991年5月1日廢除動員時期戡亂臨時條款
三
中華民國在台灣
1991至1996
199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憲,賦予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的法源,解決萬年國會問題;1994年7月28日第三次修憲,完成直接民選總統的法源
四
中華民國是台灣
1996年迄今
1996年5月20日第一屆民選總統就職;2000年5月20日政黨輪替政權和平轉移;2004年3月20日第一次公民投票;2005年6月10日公投入憲
1999年,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根據此一決議文,台灣主權獨立是既定事實,不必特別宣布。另外,在2004年總統大選時,在陳水扁總統的堅持下,完成有史以來第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2005年國民大會最後一次修憲,將公民投票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中,進一步落實「國民主權」入憲的目標。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涵蓋的內容與文字,除非經過台灣全體人民同意,否則不能輕易變更,從此確立中華民國等於台灣的憲政基礎。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