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引起國際震驚,各國政府開始加強反恐作為,並提供美國主導之反恐戰爭不同程度的支援。近期,國內媒體報導指出,蓋達組織二當家札瓦希里(Ayman al-Zawahri)曾在1995至1997年間3次入境台灣、911事件主謀之一的穆罕默德(Khalid Shaikh Mohammed),甚至密謀利用從亞洲飛往美國的客機,攻擊美國本土,他所探勘與過境的地點中,就包含桃園國際機場在內。
雖然中研院預估台灣穆斯林人口僅有2萬人,雖然多數是愛好和平的溫和穆斯林信徒,但是為了防止恐怖分子隱藏其中,利用台灣作為發動恐怖攻擊的跳板,台灣從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開始,成立相關反恐單位與採取反恐作為,以防範恐怖分子襲擊。台灣的反恐作為大致可以歸納如下:
911後反恐 法規機構出爐
2003年9月22日,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於通過《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該草案於2007年3月21日獲得通過。《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共20條,並對恐怖組織做出明確定義:「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從事恐怖行動宗旨的組織。恐怖分子指實行恐怖行動或參加、資助恐怖組織的人員」。
對於主管機關權責,《反恐怖行動法》中明訂,恐怖行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執行治安查緝、防護及金融監理等措施的各級政府相關部會,應受行政院指揮;如涉及刑事犯罪,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統一指揮偵查;在恐怖攻擊事件中,除實施通訊監察外,國安局長為處理重大恐怖攻擊事件的需要,得命令阻斷或限制相關通信。
對於從事恐怖主義的刑責,《反恐怖行動法》明訂:「從事恐怖行動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參加恐怖組織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資助恐怖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911事件中恐怖分子襲擊美國本土,不僅威脅美國國土安全,對國土維安單位而言,更是奇恥大辱,所以美國檢討現有國土保安機制,於2002年通過《國土安全法》(The Homeland Security Act),並依據此法成立「美國國土安全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
2004年,民進黨政府在「其他國家有的,台灣也要有」的思維下,成立「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簡稱為「反恐辦公室」(2007年改稱為「國土安全辦公室」)。反恐辦公室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時任行政院長謝長廷為首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國安局、政務委員、政院秘書長、各部會首長等17人;國安局、原能會、警政署、國防部、環保署、衛生署、交通部則派員提供幕僚服務。
反恐辦公室採取行政與國安體系「雙軌制」架構,平時由國安會情勢研判小組與反恐辦公室向總統提供會報,兩者相互聯繫,而國安局反恐怖情報中心提供反恐辦公室情資。在恐怖攻擊發生時,總統所下達之決策與指示,由國安會成立危機處理決策小組與行政院「一級應變中心」一同執行。
在反恐機制運作上,比照美、英等國反恐作業程序,設有綠、黃、紅3個層級與恐怖攻擊警示燈。綠燈為低風險階段、黃燈為低度風險提升階段,當台灣遭受恐怖攻擊、紅色警示燈亮起時,行政院長立即召開「反恐行動政策會報」,啟動反恐攻擊的「二級應變中心」。如果同時發生兩種以上的生化武器攻擊或資訊交通恐怖攻擊時,則必須啟動「一級應變中心」,並向軍方提出支援請求,總統也將發布緊急命令,下令軍隊出動執行反恐任務。
警方海巡 維安特勤增兵
911事件之後,國際恐怖攻擊事件不斷,為因應日漸猖獗的國際恐怖攻擊事件。我國也對國內反恐部隊進行重新編制與改組。1992年,政府為因應國際劫機及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因而成立維安特勤隊,專司反劫機、反挾持等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一直到1997年8月19日,警方在台北市五常街圍捕高天民、林春生等綁架白曉燕要犯時,這支反恐部隊才在國人面前首次曝光。
2003年6月,警政署為因應國際恐怖事件和中南部重大刑案頻傳,以及開放三通之後「大圈仔」可能偽裝成中國觀光客來台犯案,所以在除原配屬於保一總隊的維安特勤隊外,又分別於保四及保五總隊,成立2支維安特勤隊。
起先,維安特勤隊僅開放保安總隊員警報考,後來開放有意願的警察皆可報考。凡參與甄選者必須先通過基本跑步、射擊及游泳考試,再歷經3階段7個月訓練,結訓時還得由警政署長親自抽驗才算過關。維安特警隊現有約100多人,規定隊員年齡上限為37歲,幹部則為42歲,隊員退下來後通常都轉任各縣、市警局霹靂小組隊員,或擔任地方首長隨扈。
除此之外,為執行海上反恐任務,海巡署也於2005年3月14日成立海巡署特勤隊,這支特勤隊特別重視船隻被挾持後的反恐攻堅、人質營救與其他反恐任務,成立迄今已經邀請超過20個國家相關反恐機構官員參訪或交流訓練。
台美合作 加強貨櫃安檢
台灣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主要攻擊對象,國內也未曾遭遇恐怖攻擊,但是在美國主導的全球反恐戰爭中,台灣依舊與美國密切合作反恐。主要包括:2002年1月,美國海關總署(後改制為海關暨邊境保護總局」)提出「貨櫃安全倡議」(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CSI),由美國海關與輸美主要外國港口海關簽署《貨櫃安檢雙邊互惠協議》,互派人員在貨櫃出口地先行檢查運至本國的貨櫃,以杜絕危險貨櫃進入美國境內。
2004年8月,台灣與美方簽署「原則性聲明」,同年9月美方完成高雄港的安全評估工作,並陸續完成相關法規修訂、貨櫃安全檢查標準作業流程、業者與海關官員講習,高雄與基隆港相繼於2006年6月及9月實施CSI。
2006年5月,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美國在台協會(AIT)於華盛頓簽訂台美「大港倡議瞭解備忘錄」,2011年2月美國能源部與高雄港完成建置輻射偵測設備,成為美國「大港倡議計畫」(Megaports Initiative)的一員,協助美國偵測非法核子原料與其它輻射物料走私。
除此之外,對於美國進行的反恐戰爭,台灣也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2004年7月,台灣先是提供駐伊拉克美軍120萬顆子彈應急,2005年之後台灣與美國簽署軍品輸出合約,每年提供一億顆各式子彈,包括5.56、7.62和12.7釐米等3種口徑的子彈;2001年間,台灣軍方也抽掉百餘輛軍用卡車作為阿富汗人道救援用途,這批卡車在出口之前,外交部還派人專程監督,漆上聯合國人道救援車輛塗裝才准放行。
另外,還有一件鮮為人知的外交秘辛。2002年1月下旬,阿富汗總統卡札(Harmid Karzai,當時為臨時政府主席)準備由中東飛往東亞,預定出席在1月21與22號在日本東京召開的「阿富汗重建會議」。但是由於會前蓋達恐怖份子放話,哪家航空公司敢讓卡札搭機,就炸那家航空公司,所以沒有一家航空公司敢接受這趟「危機」任務。
美國最後找上台灣國安會幫忙,由華航派出班機,由中東祕密出發,過境台灣飛往日本。我政府相關國安與外交單位高層順道利用卡札過境的機會,前往桃園國際機場與阿富汗代表團進行會晤,並當面向卡札等人說明台灣參與阿富汗重建工作的成果。當我方向卡札展示從阿富汗拍攝台灣參與當地人道救援的醫療情形及相關物資的照片與影片時,卡札本人大呼驚訝,直呼:「我不知道台灣曾經送過這麼多東西到阿富汗!」
資源不足 功能定位模糊
上面提到台灣近年來實施諸多反恐作為,但是或許正由於台灣從來不曾真正遭遇恐怖攻擊,所以在反恐措施與心態上仍有許多該加強之處。譬如說,由於掃蕩恐怖份子任務特別危險,因此歐美國家的反恐單位大多為獨立單位或由高級官員直接領導,福利與待遇也特別的好,反觀國內維安特警,待遇卻與一般警察福利無異,每個月只有多2,000元訓練費而已。
另外,過去台灣參與國際反恐工作,頂多只是透過國際情報交換管道,和其他國家交換相關情資,特別是可能牽涉恐怖活動的資金控管,任務內容其實和國安會、國安局等單位所執掌相差無幾,因此「反恐辦公室」能發揮的功能其實非常有限。「反恐辦公室」主任郭臨伍在2009年3月間去職,改由陸委會聯絡處副處長張志宇出任,由此可以看出「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定位模糊與政府高層對此機構是如此地不重視。
(本文刊登於玉山周報99期,2011.5.11-5.17)
雖然中研院預估台灣穆斯林人口僅有2萬人,雖然多數是愛好和平的溫和穆斯林信徒,但是為了防止恐怖分子隱藏其中,利用台灣作為發動恐怖攻擊的跳板,台灣從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開始,成立相關反恐單位與採取反恐作為,以防範恐怖分子襲擊。台灣的反恐作為大致可以歸納如下:
911後反恐 法規機構出爐
2003年9月22日,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於通過《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該草案於2007年3月21日獲得通過。《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共20條,並對恐怖組織做出明確定義:「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從事恐怖行動宗旨的組織。恐怖分子指實行恐怖行動或參加、資助恐怖組織的人員」。
對於主管機關權責,《反恐怖行動法》中明訂,恐怖行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執行治安查緝、防護及金融監理等措施的各級政府相關部會,應受行政院指揮;如涉及刑事犯罪,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統一指揮偵查;在恐怖攻擊事件中,除實施通訊監察外,國安局長為處理重大恐怖攻擊事件的需要,得命令阻斷或限制相關通信。
對於從事恐怖主義的刑責,《反恐怖行動法》明訂:「從事恐怖行動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參加恐怖組織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資助恐怖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911事件中恐怖分子襲擊美國本土,不僅威脅美國國土安全,對國土維安單位而言,更是奇恥大辱,所以美國檢討現有國土保安機制,於2002年通過《國土安全法》(The Homeland Security Act),並依據此法成立「美國國土安全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
2004年,民進黨政府在「其他國家有的,台灣也要有」的思維下,成立「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簡稱為「反恐辦公室」(2007年改稱為「國土安全辦公室」)。反恐辦公室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時任行政院長謝長廷為首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國安局、政務委員、政院秘書長、各部會首長等17人;國安局、原能會、警政署、國防部、環保署、衛生署、交通部則派員提供幕僚服務。
反恐辦公室採取行政與國安體系「雙軌制」架構,平時由國安會情勢研判小組與反恐辦公室向總統提供會報,兩者相互聯繫,而國安局反恐怖情報中心提供反恐辦公室情資。在恐怖攻擊發生時,總統所下達之決策與指示,由國安會成立危機處理決策小組與行政院「一級應變中心」一同執行。
在反恐機制運作上,比照美、英等國反恐作業程序,設有綠、黃、紅3個層級與恐怖攻擊警示燈。綠燈為低風險階段、黃燈為低度風險提升階段,當台灣遭受恐怖攻擊、紅色警示燈亮起時,行政院長立即召開「反恐行動政策會報」,啟動反恐攻擊的「二級應變中心」。如果同時發生兩種以上的生化武器攻擊或資訊交通恐怖攻擊時,則必須啟動「一級應變中心」,並向軍方提出支援請求,總統也將發布緊急命令,下令軍隊出動執行反恐任務。
警方海巡 維安特勤增兵
911事件之後,國際恐怖攻擊事件不斷,為因應日漸猖獗的國際恐怖攻擊事件。我國也對國內反恐部隊進行重新編制與改組。1992年,政府為因應國際劫機及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因而成立維安特勤隊,專司反劫機、反挾持等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一直到1997年8月19日,警方在台北市五常街圍捕高天民、林春生等綁架白曉燕要犯時,這支反恐部隊才在國人面前首次曝光。
2003年6月,警政署為因應國際恐怖事件和中南部重大刑案頻傳,以及開放三通之後「大圈仔」可能偽裝成中國觀光客來台犯案,所以在除原配屬於保一總隊的維安特勤隊外,又分別於保四及保五總隊,成立2支維安特勤隊。
起先,維安特勤隊僅開放保安總隊員警報考,後來開放有意願的警察皆可報考。凡參與甄選者必須先通過基本跑步、射擊及游泳考試,再歷經3階段7個月訓練,結訓時還得由警政署長親自抽驗才算過關。維安特警隊現有約100多人,規定隊員年齡上限為37歲,幹部則為42歲,隊員退下來後通常都轉任各縣、市警局霹靂小組隊員,或擔任地方首長隨扈。
除此之外,為執行海上反恐任務,海巡署也於2005年3月14日成立海巡署特勤隊,這支特勤隊特別重視船隻被挾持後的反恐攻堅、人質營救與其他反恐任務,成立迄今已經邀請超過20個國家相關反恐機構官員參訪或交流訓練。
台美合作 加強貨櫃安檢
台灣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主要攻擊對象,國內也未曾遭遇恐怖攻擊,但是在美國主導的全球反恐戰爭中,台灣依舊與美國密切合作反恐。主要包括:2002年1月,美國海關總署(後改制為海關暨邊境保護總局」)提出「貨櫃安全倡議」(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CSI),由美國海關與輸美主要外國港口海關簽署《貨櫃安檢雙邊互惠協議》,互派人員在貨櫃出口地先行檢查運至本國的貨櫃,以杜絕危險貨櫃進入美國境內。
2004年8月,台灣與美方簽署「原則性聲明」,同年9月美方完成高雄港的安全評估工作,並陸續完成相關法規修訂、貨櫃安全檢查標準作業流程、業者與海關官員講習,高雄與基隆港相繼於2006年6月及9月實施CSI。
2006年5月,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美國在台協會(AIT)於華盛頓簽訂台美「大港倡議瞭解備忘錄」,2011年2月美國能源部與高雄港完成建置輻射偵測設備,成為美國「大港倡議計畫」(Megaports Initiative)的一員,協助美國偵測非法核子原料與其它輻射物料走私。
除此之外,對於美國進行的反恐戰爭,台灣也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2004年7月,台灣先是提供駐伊拉克美軍120萬顆子彈應急,2005年之後台灣與美國簽署軍品輸出合約,每年提供一億顆各式子彈,包括5.56、7.62和12.7釐米等3種口徑的子彈;2001年間,台灣軍方也抽掉百餘輛軍用卡車作為阿富汗人道救援用途,這批卡車在出口之前,外交部還派人專程監督,漆上聯合國人道救援車輛塗裝才准放行。
另外,還有一件鮮為人知的外交秘辛。2002年1月下旬,阿富汗總統卡札(Harmid Karzai,當時為臨時政府主席)準備由中東飛往東亞,預定出席在1月21與22號在日本東京召開的「阿富汗重建會議」。但是由於會前蓋達恐怖份子放話,哪家航空公司敢讓卡札搭機,就炸那家航空公司,所以沒有一家航空公司敢接受這趟「危機」任務。
美國最後找上台灣國安會幫忙,由華航派出班機,由中東祕密出發,過境台灣飛往日本。我政府相關國安與外交單位高層順道利用卡札過境的機會,前往桃園國際機場與阿富汗代表團進行會晤,並當面向卡札等人說明台灣參與阿富汗重建工作的成果。當我方向卡札展示從阿富汗拍攝台灣參與當地人道救援的醫療情形及相關物資的照片與影片時,卡札本人大呼驚訝,直呼:「我不知道台灣曾經送過這麼多東西到阿富汗!」
資源不足 功能定位模糊
上面提到台灣近年來實施諸多反恐作為,但是或許正由於台灣從來不曾真正遭遇恐怖攻擊,所以在反恐措施與心態上仍有許多該加強之處。譬如說,由於掃蕩恐怖份子任務特別危險,因此歐美國家的反恐單位大多為獨立單位或由高級官員直接領導,福利與待遇也特別的好,反觀國內維安特警,待遇卻與一般警察福利無異,每個月只有多2,000元訓練費而已。
另外,過去台灣參與國際反恐工作,頂多只是透過國際情報交換管道,和其他國家交換相關情資,特別是可能牽涉恐怖活動的資金控管,任務內容其實和國安會、國安局等單位所執掌相差無幾,因此「反恐辦公室」能發揮的功能其實非常有限。「反恐辦公室」主任郭臨伍在2009年3月間去職,改由陸委會聯絡處副處長張志宇出任,由此可以看出「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定位模糊與政府高層對此機構是如此地不重視。
(本文刊登於玉山周報99期,2011.5.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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