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林毅夫違背軍人誓言與職責 應由法律裁決

隨著清明節的接近,有關投共的林毅夫能否返臺祭祖一事,再度引發國內各界關注。實則此一議題所涉,不僅在於少數人所強調的人權或人道層面,更重要的是,它嚴重違背軍人對國家人民誓死效忠的承諾與職責,從法理情上客觀探索亦俱難見容。因此,林毅夫一旦返臺,政府及國防部自須依法論罪科刑,沒有任何模糊空間。這也應是朝野與絕大多數國人,面對這件大是大非議題的基本認知與看法。

 林毅夫早年為國軍駐防金門前線的連長,不料民國六十八年竟棄守防區陣地投向中共,如今成為大陸知名的國際經濟學者。近幾年,他一再透過家人及中共當局,表達欲返臺省親或掃墓祭祖的意願;國內亦有少數人從維護個人權益的角度,要求政府與國防部准其返臺。衡情論理,林毅夫如為一般奉公守法的民眾,當然隨時可以返臺省親或祭祖,沒有人可以置喙。退一步言,即使是一般民眾,在臺犯罪潛逃至大陸多年,如今想要返臺省親或祭祖,都得要先接受我國法律的審判制裁,何況林是一名前線軍人。

 易言之,林毅夫欲返臺省親或祭祖,應該不是各界關注此議題的關鍵所在,議題的重點應該是國人能否接受他這種身負國家人民重託,卻臨陣叛逃,蹈犯天下人皆認為不齒的叛國行為。首先就法而言,林之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早年因兩岸資訊阻斷,我方一度以林失蹤死亡處理,後來查知林投共後,即於民國九十一年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投敵罪」,對林發布通緝,且目前仍通緝中。對於一名逃至國外或大陸的通緝嫌犯入境,治安及司法單位除了依法將其逮捕歸案外,當然別無其他選擇。尤其林毅夫當年具有軍人身分、陣前叛逃,豈能奢想法律特別的禮遇!

 其次就情、理而言,自陸軍官校畢業,曾就讀臺大、政大(碩士)的林毅夫,受到國家社會的長期栽培,再被賦與前線金門連長重任。其他和林擔任同樣重任的軍官,人人均知應與全連官兵同生死、共患難,戮力達成防守陣地的任務,以確保我軍與後方的安全。林身為國軍器重的基層領導幹部、高級知識分子,竟然只為圖個人私利,完全不顧連隊官兵與國家人民安危、投向敵營。如果其行為可以合理化,則國家人民又該如何面對千千萬萬堅守崗位的國軍官兵?從世俗眼光來看,林毅夫如今就算可以滿足個人「功成名就、衣錦還鄉」的欲望,但他對自己當年出賣國家、棄絕部屬的無情絕義之舉,非但難以自圓其說,更已大大傷害二千三百萬人民的尊嚴與感情。

 再者,從軍人的核心價值觀而言,軍人既負有保衛國家人民之職責與義務,就必須堅守「國家、責任、榮譽」信念,深化軍人「智、信、仁、勇、嚴」武德修為,如此方能臨陣當先、寧死不屈,成為部屬之表率、國之干城;亦唯有具備武德修為的軍人,方能在戰場上扮演戰力能否持續發揮的關鍵角色,因此,忠貞氣節乃是軍人武德的最基本要求。事實上,古今中外軍人的核心理念,都是忠於國家保護人民,現今「為中華民國生存發展而戰、為臺澎金馬百姓安全福祉而戰」之核心信念,正是國軍全體官兵共同的職志與使命。

 此所以國防部長高華柱日前在國防部月會特別勗勉官兵:軍人的角色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執干戈以衛社稷」是全體官兵的共同責任,大家應以「知廉恥、重氣節、講榮譽」為信念,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嚴肅部隊紀律,做好戰備訓練工作;幹部須以身作則、謹言慎行,以最高的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在工作上克盡職責與照顧部屬,贏得官兵的信賴和尊敬;同時在日常生活中,養成恪遵軍紀的良好習性,相互督促勉勵,建立榮辱與共的優質團隊。

 毫無疑問的,林毅夫的投共行為不僅背叛國家,違背軍人武德忠誠信念、愧對先烈先賢,更有辱軍人榮譽和形象,可謂法理情均難見容。誠如總統府所指出,林毅夫目前仍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如其返臺到案,將由軍法機關依中華民國法律辦理。顯然,從法律面處理林案,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因為唯有先守住法才能談情理,一旦法都守不住,又何能顧及情理?畢竟這是涉及法律、軍人基本信念與武德,關乎國家的立場與原則、大是大非的問題,豈容存有任何的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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